本案中我方當事人認為該涉案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有關規(guī)定,委托我司律師對涉案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針對本案我司律師認為該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僅在商標核準注冊的商品項目上存在相同或近似之處,而且涉案商標完整包含商標“采詩”二字。我司律師進一步又提供了有關引證商標“采詩”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的證據,加以說明涉案商標存在傍名牌的傾向。為此得到了商評委的大力支持,為當事人贏得了本案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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