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商標:
本案商標局認為涉案商標違反了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駁回了本案的申請。
針對本案,我司律師認為該涉案商標指定使用在“商業(yè)審計”等服務上,未直接表明服務的內容特點,具有顯著性,沒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針對這種絕對條款,案件難度較大。但是經(jīng)過我司律師的不懈努力,最終贏得了本案的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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